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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慢性病鉴定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0/20 10:29:29   作者:边翠霞 浏览次数:7659

第二次慢性病鉴定公告

作者:  发布日期:2010-10-12 14:16:00  来源:

    
各相关单位及城镇医保参保人:
定于2010 10 22日至23 日进行2010年度第二次慢性病鉴定。请于10 16日至 10 19日到桓台县人民医院门诊大厅导医台领取《鉴定诊断书》。
原持有慢性病证未到期的(发证日期为2009年和2010年的)、到期后复核通过的以及本次鉴定合格的参保人请于20101115日至19日进行慢性病药费报销。
注:慢性病证发证日期为2008121日的未参加今年复核的参保人需在本次鉴定中重新进行鉴定,鉴定合格后才能报销。
详见《须知》及《说明》。
桓台县医疗保险事业处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桓台县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须知
一、关于慢性病鉴定诊断书的填写:
1.
慢性病鉴定诊断书封面、第二页的姓名、年龄、参保类别、地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城镇职工由个人或单位填写,封面单位一栏单位要盖章,个体、城镇居民由个人填写(封面务必注明:个体或居民)。
2
、定点医院:(8家)
桓台县人民医院            桓台县中医院                 桓台县妇幼保健院
桓台县结核病防治所        淄博圣洁脑科医院             淄博少海医院
桓台县庆法医院            桓台县骨伤医院
3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6家)
桓台县城区街道办锦秋社区第一社区卫生服务站(隶属桓台县人民医院)
桓台县城区街道办锦秋社区第二社区卫生服务站(隶属桓台县人民医院)
桓台县城区街道办少海社区卫生服务站(隶属桓台县人民医院)
桓台县城区街道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隶属中医院)
桓台县西苑社区卫生服务站(隶属中医院)
桓台县羿景家园社区卫生服务站(隶属妇幼保健院)
4
、城镇职工(含个体)及城镇居民参保患者在8家定点医院或6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任选一家作为本人的慢性病定点。定点选择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5
、慢性病史治疗经过必须由鉴定医院医生填写。
6
、其余内容由鉴定医院填写。
二、需提供的材料:
1
、单位介绍信,个体、城镇居民参保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
、住院病历复印件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门诊病历,一年以内的检查报告单、化验单等。
3
、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张(其中一张粘贴于鉴定书指定位置,另一张于背面写明单位及姓名,以备办理慢性病证)。
4
201010 22日 、23日,参保人持上述材料到鉴定医院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市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专家组复审,逾期不再办理。
三、慢性病报销需提供的材料有:
城镇职工由单位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慢性病证》复印件、电子处方笺和定点医院的发票装订成册后统一提交县医疗保险处审核报销;个体、城镇居民参保者需向县医疗保险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慢性病证》复印件、电子处方笺和定点医院的发票。
四、档案材料及费用说明
根据淄劳社发[2001]141号文件精神,参照其他区县办法,对我县慢性病患者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办理慢性病证件、鉴定及体检等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
1
、初次慢性病鉴定费:100/人,增加病种的20/人,低保家庭、重残人员凭证件免费(鉴定医院须留存证件复印件)。
2
、慢性病复审不收费,如需查体者,检查费由患者个人负担。
3
、患者所交的病历、检查资料、化验报告单,鉴定完后存档,严格按《档案法》进行管理。患者如有需要,可在送交材料之前自行复印存档。

                              
                   
桓台县医疗保险处事业管理处综合科   电话:8210433

桓台县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政策说明
一、哪些人可以办理《慢性病证》?
   
凡符合慢性病鉴定条件的城镇职工、个体(已享受医疗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已鉴定为慢性病的,同一病种在有效期内的本次不再重复鉴定,若需要增加或更改病种,可申请参加鉴定(总数不超过两种)
二、如何进行慢性病鉴定?
    本次鉴定时间为201010 22日至23 日(两天)。本次鉴定医院为桓台县人民医院。凡患有慢性病种(名称附后)的参保人员,请于 1019 日前到桓台县人民医院门诊大厅导医台领取《鉴定诊断书》,根据《须知》将近一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化验单据或检查报告单的复印件和《鉴定诊断书》等资 料准备齐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桓台县人民医院门诊楼查体中心进行初审(未做检查的可在鉴定医院针对病症做必要项目检查),后经市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专家组 复审,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慢性病证》、建立慢性病档案,实行单独管理。鉴定费、工本费及查体费由个人承担。
三、办理《慢性病证》之后,如何就医?
1
、凡办理了《慢性病证》的参保人员,到定点医院治疗或取药时需出示证件。
2
、参保人持《慢性病证》进行门诊就医取药的,应在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且一次购药不得超过15天量。
四、慢性病费用如何报销?
    1
、统筹基金支付规定门诊慢性病病种的支付费用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设置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1000元(住院和慢性病门 诊起付线可合并计算),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在职人员支付比例为7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为80%;城镇居民支付比例为50%。年度内慢 性病门诊和住院报销合计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执行。
    2
、每人限报两种慢性病病种,针对患者所核定病种的治疗费、药费、检查费按比例给予支付,核定病种之外的其他疾病产生的医药费由本人承担。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3、慢性病每年鉴定两次,分别是4月、11月。
4
、慢性病门诊费用每年报销两次,分别是5月、12月。
5
、慢性病门诊发生的费用,每年报销两次,由单位持《慢性病证》复印件、电子处方笺和定点医院的发票装订成册统一交医疗保险处审核报销。个体、城镇居民参保者除准备以上材料外,须附身份证复印件,汇总后报县医疗保险处进行审核结算。
6
、持《慢性病证》的参保人员报销当年的费用。
五、《慢性病证》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1
、脏器官移植、尿毒症实行永久制;
2
、恶性肿瘤(白血病)、慢性心力衰竭、肝硬化、慢性肾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有效期限为5年。
3
、其他病种有效期为2年。
4
、《慢性病证》到期后,参保人员须重新参加鉴定,逾期未办理,产生费用不列入慢性病支付范围。
六、慢性病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桓台县人民医院              桓台县中医院                 桓台县妇幼保健院
桓台县结核病防治所          淄博圣洁脑科医院             淄博少海医院
桓台县庆法医院              桓台县骨伤医院
桓台县城区街道办锦秋社区第一社区卫生服务站
桓台县城区街道办锦秋社区第二社区卫生服务站
桓台县城区街道办少海社区卫生服务站
桓台县城区街道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桓台县西苑社区卫生服务站
桓台县羿景家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七、城镇职工(个体)慢性病种类(1935种):
恶 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脏器官移植抗排抑治疗;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期(有心、脑、 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阻塞性肺气肿;慢性心力衰竭、慢性房 颤、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 症;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精神分裂症;结核。
八、城镇居民慢性病种类(99种):
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脏器管移植排异治疗;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
                              
    
桓台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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